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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:立法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

    在我国,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,大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和学习,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阶段乃至退休之后也持续学习,学习逐渐覆盖终身。现实告诉我们,需要立法保护学习者的权益。这保护,不仅指打假除劣,也指为好的办学机构保驾护航,排除发展中的困难,满足学习者的需求

    上周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《终身教育促进条例》。笔者参与法规制定的一些工作,深有感悟。

    自从十七大将“学习型政党建设”作为党建战略性任务的第一项,“学习型”成了一个使用颇多的“前缀”,诸如“学习型机关”、“学习型企业”、“学习型城市”等,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“努力学习、提升自身素质”正成为人们的切实需求,不仅是职业发展的需求,也是提升思想层次、精神境界等的需求。

    市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这个法规旨在“促进终身教育”,顺应了一个世界性的教育实践潮流。1965年12月,法国教育家保罗·朗格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会议上,提交了有关终身教育的提案,倡导“为人的一生提供学习机会”。此后,终身教育成为共识。在我国,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,大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和学习。除了全日制学历教育,学习形式日益多样,毕业不再是受教育的结束,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阶段乃至退休之后也持续学习,学习逐渐覆盖终身。但学历教育之外的广泛领域,长时间以来还是有待法规填补的空白。

    立法保护学习者的权益

    人们有学习的需求,各种办学方式和培训学校便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。比如各类老年大学,去年全市学员数已达39万多,占了60岁以上老人总数的12.4%;其中上海远程老年大学有组织地收看学习课程的就有27.5万。老人们已超越为学历、为就业、为职业发展而学习的阶段和状态,进入了“我要学”的自在境界,学书法、摄影、绘画、舞蹈、声乐、烹饪、写作,使自己精神充实,知识富有,老有所为,老有所乐。不过,随着老年社会较快来临,这些学校供不应求。笔者居住地附近南塘浜路上的一所老年大学,每逢报名日就会排长队,一些热门课程,排队还得赶早。另外,大家关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也形成了规模,开办的学校已达205家,参加培训的有40多万人。

    但社会总是复杂,办学机构良莠不齐。终身教育领域也有江湖骗子混迹。2009年本市连续发生的“灵格风”、“凯恩”英语培训中心事件,让人揪心。两个“中心”分别招生1000多学员,“凯恩”还号称“中外合作”。学员们哪里会想到,道貌岸然的“校方”收了钱,一夜之间“蒸发”,各卷走两三千万!

    现实告诉我们,需要立法保护学习者的权益。这保护,不仅指打假除劣,也指为好的办学机构保驾护航,排除发展中的困难,满足学习者的需求。《条例》重点对失业人员、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,农业教育培训,残疾人教育培训等,做了各自规定;对老年教育也特别关注,设计了专项条款。

    不准高管占用企业培训经费

    有人说“法规是管老百姓的”,这话说偏了,法规首先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。在此项立法的过程中,工作量大的,正是规范公权力,针对涉及的多个行政部门,明确谁主管、谁协同,以形成合力;更费周折的是,终身教育机构比较“分散”:学员多种多样,学习目的各有不同,办学有正规非正规多种形式,等等,因此教育资源的整合和规范,得有智慧。《条例》对此作了较为合理的制度设计。它的四、五、六条规定了专门的协调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。

    经费问题是关键点,《条例》规定了多元、多渠道投入的机制。首先是规定政府,第八条要求,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,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”。同时,对企业此项经费的投入提出了要求,规定提取职业教育经费“可依法在税前扣除”,要做到“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,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,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”。这是针对“少数人享用多数人权益”的现象:一些企业高管读MBA或EMBA课程,支付高额学费动用企业培训经费,导致经费所剩无几。《条例》还规定了鼓励社会资金捐赠的条款。

    促进终身教育发展,重要的是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,形成制度。比如,全日制学校资源不能只为在校学生服务,也应当向社区、向社会开放,结合实际开设适合市民学习需要的课程。又如发挥网络的作用,创建各种借助网络技术的教育形式和机构。

    法规还关注了对经营性办学机构和行为的监管,设置了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制度,防止“灵格风”、“凯恩”事件再次发生。

(周锦尉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、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兼职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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