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刷卡套现,总金额高达4亿余元。11日,太原市小店法院对外发布,侯某等10名被告人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等不等刑罚,并处一百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。
2008年3月以来,侯某与其丈夫刘某先后租用多处民宅作为从事非法套现、代还款业务办公场所,并聘用多名人员负责接待、刷卡套现业务。侯、刘二人先后以朋友、亲属及员工名义伪造多家单位资料,并用这些单位手续申请开立银行账户、开设网上银行业务。此后,几人从银行申领POS机从事非法刷卡套现活动,在各个套现点轮换使用POS机从中赚取利润,以规避银行动态监管。其间,侯某、刘某还与他人合作设立套现点,由侯某提供POS机,统一管理账目,并与套现点平分利润。至案发时,涉案交易金额高达4.3847亿元。
法院认为,侯某等十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交付现金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。(郭卫艳)